当事人于10年前,响应国家号召,经过当时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历经多年辛苦耕作开荒,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开垦出一块面积约为7亩的荒地,使其成为一块产粮地,十几年来,在给国家缴纳公粮数以几十吨计的同时,也提高了个人的收入。该村历任村委会都知道这个事实并同意这一利国利民的做法。但由于目前这个土地面临国家修路征用补偿,该村现任村干部见利忘义,纠集一些人,千方百计想得到这个地的补偿费用,使用违法欺骗手段,签订这块地的假的承包协议,意图骗取国家的补偿款,也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这个多年开荒地的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遂咨询本律师,本律师查阅了涉及法律规定,国家政策规定基础上,并了解了事实情况,做出以下法律意见:当事人有权主张该块农田的承包优先权,遇见国家征收时,应该合理补偿。依据如下: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将其作为“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并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垦荒。对于开垦的荒地,开垦人要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应该优先。由于当事人十几年的付出,才使得这块荒地变成良田,应该有优先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权利,即使如果由于国家征收、个人原因不能承包等原因,也可以得到这块土地相应的劳力、财力投入成本、地上作物和地力升值的补偿。村委会擅自把当事人多年开垦使用并本应当事人享有优先承包权的土地让他人承包的做法在内容上严重侵害了其的利益和违反了国家法律,而且在决议程序上也是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04〕17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综上,当事人可以要求村委会通过村民决议的形式对该块地的承包权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优先承包权,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权。当事人对该块土地的征收补偿依法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将其作为“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 “承包、拍卖四荒,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得在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承包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