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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生变”,你准备好了吗

公司注册资本“生变”,你准备好了吗

2013年12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各类媒体中针对公司法修改的热议充分显示了公司法与民生的密切关系,对公司法修改的各种讨论与解析对新公司法的实施起到了不可否认的铺垫作用,但其中也不泛有一些误解需要关切与纠正。最近在《人民法院报》看到的一篇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文章-----《注册资本“生变”,司法准备好了吗》(作者何建,2014年2月23日第2版,下称“何文”),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些观点有待商榷。今借鉴何文之标题将自己之浅见与各位业界人士商讨,以期对公司法的修改能有更深的理解,并用以指导工作实践。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针对的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修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降低公司准入门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注册资本的缴纳由原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

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仅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的这一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完全交由公司股东自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司设立时,登记机关不再要求股东缴足其出资,而只要求其认缴出资即可。即采取了注册资本认缴制。

二、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到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取消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的出资比例。放宽了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何文指出,此次关于注册资本的修改动摇了关于公司资本三原则的铁律,认为“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若公司没有股东的实际出资作为履约的财产保障,势必增加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支出的交易成本。在方便设立公司的同时,也会产生大量的‘僵尸’公司。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司在设立、经营和解散过程中,股东因出资不到位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重新界定值得注意”;其次,由于此次公司法修改并未与刑法进行联动修改,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罪名应重新进行界定和设定犯罪数额;最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风险加剧。股东只要认缴出资,而无需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时,容易产生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道德风险、招致投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会出现大量的法人格否认案件。

何文通篇给笔者的感觉是,公司法修改后新注册的公司都会成为零资本公司;即使股东认缴了出资,也可以不用实际出资;是否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犯罪也因实收资本的登记取消而无法打击。而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并不会产生如此大的冲击。现简述如下:

首先,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不等于说公司可以没有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公司登记文件中的公司章程中必须要有公司注册资本这一项,不能为零。当然,理论上讲,一元公司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若真成立一元公司,谁将会与这样的公司交易呢?笔者认为,公司法修改前,由于有实缴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且注册资本的增减登记程序复杂,大量的公司股东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麻烦,通过借款验资注册,之后将其抽逃。而新公司法实施后,由于没有了这种要求,股东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发展要求、自身资金情况合理确定公司注册资本额并有计划的安排出资时间,从而使公司资本充实,减少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

其次,注册资本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缴足出资。

公司章程仍是公司登记的必备文件,注册资本仍是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股东一经签署章程并提交至登记机关登记,该章程就成为约束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当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可向其追缴,公司登记机关也可责令其补足并予以处罚。因此,认缴制的实施并未允许股东不缴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此,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均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再次,新公司法的实施必将配套以监管制度的改变,宽进严管是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此资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此次改革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和“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笔者认为,此次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不是对注册资本的放任,而是对注册资本制度的一次破与立,打破的是形式、降低的是门槛、放松的是环境、树立的是信任、建立的是体系。因此,一元公司未必有生存的土壤,但盲目认缴不切实际的巨额注册资本也非明智之举,注册资本仍须以“必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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