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诚风采

郭桂芬诉中国幅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医疗侵权纠纷

一、 基本案情

蔡友界先生系我省的一位医药学专家,科研工作者,曾经成功研制了抗细菌感染特效药“氟哌酸”。退休后应聘在太原亚宝制药厂继续从事药品的开发和研制工作。2006年12月13日下午,蔡友界先生在实验中因面部外伤后到中国幅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就治,却在包扎手术完毕后死亡。一个身体健康的老人在做完一个很小的外伤包扎手术后,就莫名其妙的离开了人世,对家属来说,此结果无法接受。更让家属无法接受的是,院方不但没有合理的解释,而且态度很粗暴,于是家属便希望通过诉讼来讨还公道。

二、代理思路的形成

代理律师在与委托人郭桂芬(蔡友界的夫人)的交谈中,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并对就诊的病历和医药费单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发现院方的医疗过程中存在部分药品用量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部分药品本不应使用却错误使用的情况,便拟定了从错误的使用药品入手,指出院方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以此作为要求院方赔偿的出破口代理思路。

三、双方的举证

在提交起诉状后,院方提交了答辩状和一些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院方所举的证据虽然从表面来看,不但完整而且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对于最重要的一点,药物的使用上,却没能提供用药无过错的证据。我方则根据院方的医药费单据,证明了当时购买的手术所需药品共有两种,一种是盐酸利多卡因,另一种是肾上腺素。对于盐酸利多卡因,院方的病历本上记载的用量明显高于说明书的限制。对于肾上腺素,院方虽否认使用此药,却没有证据证明此药只是买了而没有用。而根据在场证人的证言,当时确实使用了此药,而根据药品说明书,此药对于像蔡先生这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人来讲是禁用的药品,如果一旦用了,就会威胁到生命。

因此,从对方的举证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我方给其指出的用药方面不存在过错,而对于此用药错误与蔡先生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院方虽提出了医学鉴定的要求,但鉴定的结论却未能排除其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胜诉的原因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院方应当承担患者死亡的相应责任,并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的原因在于抓住了医疗侵权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特点。

根据我国法律,医疗侵权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在院方,不仅要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而且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我方主动出击牢牢抓住了对方的把柄-------医疗活动中的用药过错,并将院方自己制作的病历和医药费票据为我所用。在此基础上,院方只要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就必定败诉,而客观上,医学鉴定作出了院方存在过错,却无法排除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结论。因此院方输就输在证据上。

利用医疗侵权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尽力找到对方的医疗过错,逼院方提供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这是医疗侵权诉讼中律师代理患者主张权利的一个基本思路和诉讼技巧。

杨晓亚律师

一键沟通
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