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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00年某市炒货厂(以下简称甲厂)的负责人称他家的商标被侵权,并且严重影响了其厂产品的销量,咨询如何维权。

接手这个案子后,当时还是实习生的我在指导老师的委派下着手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调查到甲厂于1999年在太原市工商局申请注册红太阳商标生产系列炒货,并取的了商标权。因为质量和配料的因素,甲厂产品在当地一直很畅销,每年的收入也很可观。可是最近几个月甲厂发现销量明显下滑,经多方打听发现本地一家炒货厂(以下简称乙厂)的商品包装采用极其类似甲厂的包装,采用红月亮的商标(未注册)并且以低于甲厂的价格向经销甲厂的商家送货,这些商家觉的有利可图,便大量购买乙厂的商品从而降低了甲厂的销售量。

在取证过程中,证实乙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


于是随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审理过程确认乙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乙厂赔偿甲厂损失并停止侵权。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商标侵权的几种类型,而乙厂采用的包装类似,商标类似从而引导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甲厂的产品,该行为恰恰违反了商标法最基本的侵权范围。

最可贵的是甲厂虽然规模小,但重视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也给与大多数商家没有提前防范,致使被侵权却无法维权作为警示。


本案律师: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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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