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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5日,某二建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和钢结构工程等)与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二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情况说明书,委托白某斌具体负责某景区宾馆一期工程建设。2012年6月1日,白某斌委托白某敏与谷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谷某雇佣孟某等36民农民工负责剩余工程量的实际施工,双方发生争议,引发一系列不同性质诉讼纠纷。

2014年10月23日,宁武县公安局以某某景区宾馆项目负责人白某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立案侦查。

2015年6月1日,原告某二建公司因工程款项纠纷将被告谷某诉至法院,经过二审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16)晋09民终字46号判决书

二、律师所做工作及辩护意见

作为辩护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针对该案的特殊性,积极开展如下工作:1)建议委托白某斌负责该项目的单位和白某斌家属将公安机关所指控白某斌拖欠农民工工资237000元予以提存,以缓和矛盾;2)在向公安机关“提存237000元”后,犯罪嫌疑人得以取保候审;3)针对公安机关指控事实和证据,结合辩护律师调查了解的情况,及时向检察院提出第一次辩护意见,详细说明本案的特殊性;4)收到(2016)晋09民终字46号判决书后,根据终审判决,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第二次辩护意见,因谷某已收款项未支付农民工,故认为白某斌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结果: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白某斌最终刑事指控终结。

辩护律师:张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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