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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

婚姻问题几乎是每一个人无法逃避的问题,面对婚姻,每个人既有美好的憧憬,又怀有莫名的恐惧。现代社会,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如何扭转这种态势,建立起良好、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得靠全社会多方面不断的努力才能逐步达到,而夫妻婚前财产公证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有利于减少婚姻纠纷,节约诉讼资源。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几乎没有什么私有财产,住的房子是单位的,挣的工资收入连最起码的吃饭、穿衣问题都难以解决,也就谈不上有什么积蓄,因此,婚前财产甚少,离婚时,双方各自拍屁股走人,几乎没有什么财产纠纷。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民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富婆。财产的增加也带来许许多多的烦恼,一旦发生婚变,财产纠纷不可避免。由于涉及到巨额财产的分割,很少有夫妻能自行协商解决和平分手的,由于协商不成,只好起诉到法院,不但两个人在法院闹得面红耳赤,甚至双方的亲戚朋友也为此争得不可开交。打了一审,打二审,甚至还要申请再审,没完没了,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大量的诉讼负担。据统计,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多。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了约定,并进行了公证,那么就可以减少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既使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也会因为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存在,财产分割变得非常的简单,不会在财产分割方面过多的纠缠,夫妻双方能和平分手。如果非起诉到法院不可,有了婚前财产公证,法院审理起来也相对简单多了,一般一审就能彻底解决,这样,夫妻双方省去了许多麻烦,也给法院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资源。

二、有利于维持、巩固婚姻家庭关系。

现在的人们普遍有个难解的疑虑:为什么经济发展了,人们的腰包鼓了,而害怕结婚的人却越来越多,离婚率却越来越高了呢?这个问题不是几句话就能够解答的。因为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我个人认为,至少与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婚前财产公证对维持、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关系。人们不得不承认在这个金钱至上的现代社会,爱情对男女双方来说已经在慢慢地淡去。对婚姻的恐惧,不只是在男女双方当事人心中存在,在双方父母的心中同样存在,有钱的人害怕对方不是冲着感情结婚,而是冲着自己的财产来的,没钱的一方则希望通过傍上一个大款来改变自己及一家人的贫穷命运。这样,双方是各怀鬼胎,婚前是假惺惺的山盟海誓,婚后则是山崩地裂,到了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离婚则是唯一的选择,这是年轻一代所面临的婚姻问题。而对年老想再婚者来说,所要面对的阻力更大,障碍更多,其中儿女的反对是最大的障碍,而儿女反对最主要的原因是害怕对方分割自己父亲或母亲的财产,因为这,许许多多情调意合的单身老人不敢越再婚这个雷池一步。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婚前财产公证,对少年夫妻来说,更能考验他们究竟是为了金钱还是为了真正的爱情而结婚。这样,有了健康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也就能够很好的维持下去,家庭关系自然而然地也就巩固了。对于再婚老人来说,有了婚前财产公证,子女们也就没有了反对他们再婚的理由,老人们也就能够享受他们幸福的晚年生活了。

三、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家庭组成,要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就得每一个家庭和谐稳定。一个家庭一旦发生婚变,就好像在一潭风平浪静的湖水里投入了一个炸弹,湖面从此不再平静。家庭这个小湖不能平静,那么社会这个大湖就无法平静。据统计,单亲家庭、畸形家庭是产生社会矛盾的主要源泉,而降低离婚率维护长久的婚姻关系,就能减少单亲家庭、畸形家庭的存在。前面提到,婚前财产公证是维持、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很好的办法。有了长久、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整个家庭也就有了长久、健康、和谐的保证。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推动国家法制建设。

我国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实行“约定制和法定制相结合且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因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体现”。之后,历部《婚姻法》(包括司法解释)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规定,特别是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财产约定最重要的一部分也越来越被人们认识、接受。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多名群众进行了“婚前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女性,51.9%为男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调查显示,在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的情况下,持支持态度的人已经达到了42.6%,这对于自古讲究礼仪廉耻、好面子的中国人来说,已经是一个很了不起的数字。这个数字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在不断的更新,夫妻婚前财产公证逐步被人们所认同。人们私有财产的不断增加,人们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国家的法制建设也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对国家、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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