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作为某县人民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笔者参与了其出资设立的某国有独资公司所持另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主导了国有股份转让的全部法律事务,包括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转让方案的制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县政府的请示、县政府同意转让的批复、审计评估的法律支持、向某某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转让申请、参与现场竞价、拟定股份转让合同等。其中,法律意见书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准转让行为必备的书面法律文件,现笔者将该次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刊登,不足之处,请予指正。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X有限公司:
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转让所持山西Y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听取了贵公司人员的相关介绍和陈述,贵公司对提供的资料及经办人员陈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本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公司的陈述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公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本意见书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所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本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在决策时参考,不作为最终确定责任的依据。
一、出具本意见书依据的事实材料
1、山西X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山西X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山西X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
4、山西X有限公司《章程》;
5、山西Y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山西Y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转让股份无质押抵押情况的承诺》;
8、山西X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9、山西Y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二、出具本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7、《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三、本次股份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股份转让方:山西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
X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由某县Z公司出资设立,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斌。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某县东大街29号。经营范围:旅游项目、景点及旅游产品开发,并经销:土特产品、旅游工艺品、玻璃器皿。
标的企业:山西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
Y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目前X公司持股77.5%、P有限公司持股20%、Q有限公司持股2.5%。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卫权。公司注册地址:晋中市某县乔家堡村,注册资金4000万元。经营范围:旅游景点及旅游产品的开发。开发、销售:土特产品(不含副食品)、玻璃器皿。
四、关于X公司所持有的Y公司的国有股份
经本所律师查证:
1、Y公司系X公司与P有限公司、Q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X公司和P有限公司、Q有限公司所持Y公司的股份分别为77.5%、20%及2.5%。X公司、P有限公司、Q有限公司对Y公司的持股均真实、合法、有效。
2、根据X公司出具的《转让股份无质押抵押情况的承诺》,其所持有的Y公司的股份并未在某县工商局进行质押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也未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或存在其他有碍股份转让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的转让方X公司持有Y公司的国有股份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可以作为依法转让的标的。
五、关于Y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内部审议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查证:
2015年12月11日,X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将持有山西Y股份有限公司77.5%中的45%股份对外进行转让。
2015年12月11日,Y公司在某县乔家堡召开了第七次股东大会特别会议,会议就X公司持有的Y公司股份对外公开转让事项进行了讨论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同意将本公司股东山西X有限公司持有的77.5%中的45%股份对外转让,转让价款依据本公司资产评估审计报告,进场交易后以成交价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关于《Y公司股份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Y公司股份转让方案》(以下称“转让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状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状况
3、职工安置方案
4、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转让方案》对X公司持有的Y公司的国有股份的基本情况介绍与X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相符。《转让方案》对本次国有股份转让行为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有关情况的论证客观、具体、全面。《转让方案》中对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符合我国国有资产收益处置的相关规定。《转让方案》中拟定的拟披露的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或误导性内容,也未发现存在重大遗漏,不会引起重大误解。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此次X公司转让其持有的Y公司的国有股份,转让方X公司及转让标的企业Y公司均具有合法资格,转让标的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转让方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县政府批准,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振昊 武建人
王 华
2015 年 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