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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嫁妆能否要求返还

从古至今,在我国婚前男方给付女方一定彩礼历来都是一种婚俗。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加,男方婚前给女方的彩礼出现了相互攀比,水涨船高的现象。在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已经严重的脱离了当地的收入水平,导致了不少家庭“娶不起”或“因婚返贫”。无论怎样当你踏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起,便进入了一个需要充满担当、包容的家庭小世界。家庭的稳定也是国家和谐的重要因素。但是纵观当代现实生活中“闪婚闪离”现象已经很普遍,“闪婚闪离”夫妻因“彩礼”“嫁妆”问题对薄公堂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那么,若离婚夫妻因“彩礼”、“嫁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了解什么是“彩礼”,什么是“嫁妆”: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妇女在结婚时带到她丈夫家里的钱、物叫“嫁妆”。

第二、赠送彩礼、嫁妆的行为

赠与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在婚约继续存在或得到履行——即男女双方正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的状态,赠与财产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陪送嫁妆的行为一般是传统的举办婚礼时,女方家陪送给女儿带到丈夫家里的钱、物。我国婚姻法律认为此为赠与行为。

第三、彩礼的范围

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归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的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第四、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嫁妆的返还问题的处理

1、对于彩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三项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若男方赠与女方彩礼后,双方并未能够缔结婚姻关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应依法得以支持。

对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比较难,一般可以让邻居,最好是基层单位、居委会来辅证你们确实没有共同生活过,因为共同生活属于个人的私生活范畴,所以不容易举证。如果理由确实充分,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对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显然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由于有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给付彩礼已经导致出现生活上的困境,有些女方在结婚时要求男方给付一大笔彩礼金,男方有的是迫于无奈四处借债给付彩礼金。法律这么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某些人利用结婚赚取大量礼金,使得某些家庭处于绝境。这样的情况下,在其中一方提出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金。

2、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律认为此是赠与行为,且分如下几种情形: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故陪嫁物品或钱财在离婚时的分割以婚姻登记的时间为节点。

婚姻是要用心来经营的;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人应该学会用一颗真诚的心,来对待自己的婚姻!夫妻之间一定要共同维护好属于自己的小家,多一点宽容,少一点争吵,多一丝信任,少一丝怀疑。珍惜现在,才能笑对未来!以上是本人对婚姻家庭纠纷中关于彩礼、陪嫁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的一点点研究,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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